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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公會全國聯合會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之名稱)
本會名稱為中華民國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公會全國聯合會。

第 二 條 (本會之宗旨)
本會以維護全國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之權益、提昇專業素養與執業品德、加強承辦各項業務之知識與技能、促進稅務會計領域之研究及經驗交流,協助政府推動稅務興革、簡化報稅制度及建立公平合理的稅制、創造優質的投資環境、提昇國際競爭力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之組織區域)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之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但因業務需要,得設於其他地區,並得設分支機構。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協助政府稅務興革及政令宣導。
二、協助會員對政府機關或稅務機關之溝通。
三、促進記帳及報稅業務簡化、安全以維護委任人與受任人之權益。
四、提昇會員專業知識與執業能力。
五、爭取會員權益並砥礪執業品德。
六、辦理會員教育訓練及各項有益身心之活動。
七、調處會員之間對外之紛爭。
八、積極參與國際間稅務管理組織,並與各國相關團體締盟,以提昇國際視野。
九、辦理合於第二條宗旨之其他法規定事項。

◎第二章 會員

第 六 條 (本會之會員)
一、團體會員:依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第三項準用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直轄市及縣市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公會應加入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公會全國聯合會為會員。

二、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相關團體或人士,由本會團體會員之推薦,經理事會通過者,得為本會贊助會員。

第 七 條

每一會員公會按其所屬會員人數,依下列規定選派會員代表

一、未滿五十人之公會,得選派代表二人 。

二、滿五十人以上之公會,每增七十五人得增選會員代表一人。



第 八 條
本會會員非因解散,不得退會。但會員如未遵守本會章程,履行決議案或未依規定繳納各項會費或其他不法之情事,經查明屬實者,應由監事會提出糾舉案送交理事會審議執行,依情節輕重分別予以勸導、警告、停權、除名之處份,其辦法由理事會訂之,修改時亦同。

第 九 條
會員代表應由所屬會員選派並造具會員代表名冊,提報本會審定,轉送主管機關備查後,方得出席會議,改派時亦同。

第 十 條
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且危害本會之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通知其所屬公會改派之。

第十一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三十日前通知各會員,並將會員代表名冊一併送會員公會確認,各會員公會如有改派代表之變更,請於大會召開前二十日將變更名冊送達本會,前項通知及聲明均應以書面為之。

第十二條
會員代表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罷免權暨其他依法令及章程得享有之權利,但被選舉權屬於全體會員公會會員所有,不限於會員代表。

贊助會員係屬贊助性質,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第十三條
會員公會於入會時,應將會員名冊、職員名冊及各種調查表填報本會。其職員或會員有變動時,應通報本會。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喪失其所屬會員公會之會員資格者,不得充任本會會員代表,已充任者應即解任,由原屬公會另行選派代表充任之。會員代表或會員如當選理事、監事者,其當選之職位,亦應隨其會員資格之喪失而喪失。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如當選本會理事、監事,非有第二十條之情事,不得任意撤換。

◎第三章 組織

第十六條
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依法行使職權;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依法行使職權。

第十七條
本會置理事三十五人組織理事會。監事十一人組織監事會,候補理事十一人,候補監事三人,由會員代表於代表大會以無記名連記法選舉之,其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監事當選及候補當選名次按應選出名額,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每一會員公會應有理事當選名額一人。
理、監事遇有缺額時,分別由候補理、監事依次遞補,以補足該任任期,不受第二項之限制。

第十八條
理事應互選常務理事十一人,就會員公會之人數排名前五名至少各應保障一個名額。常務理事應組成常務理事會,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選舉理事長一人。理事長連選得連任一次;本會得另置副理事長三人,由理事長就常務理事中指定三人擔任之,並由常務理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理事長不能執行職務時,由理事長指定副理事長、常務理事或理事一人代理之。

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三人,由監事於監事會以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並由常務監事互選一人為監事會召集人,擔任監事會主席;監事會召集人不能執行職務時,由監事會召集人指定常務監事一人代理之。

第 廿 條
理、監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即解除職務:
一、喪失所屬公會之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解職、罷免或撤免者。
四、其所屬之公會受停權、除名處分者。

第廿一條
(職員)本會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一至二人,並依工作需要設組長、秘書及幹事若干人,均由理事長聘任之,並提報理事會。

第廿二條

本會理事長得就會務需要聘任無給職名譽理事長一人,資政一人,諮議、顧問若干人,聘任辦法另訂之。

本會得另聘任各專業領域之顧問若干人,由理事長提請理事會同意後聘任之。理事會並得視實際情形,由本會酌支車馬費。



第廿三條

本會得視需要設各種委員會,其主任委員由理事長聘任報經理事會備查。


◎第四章 職權

第廿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
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會員公會之除名。
四、議決財產之處分。
五、議決團體之解散。
六、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基金之設立,管理及處分。
八、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要事項之議決。

第廿五條 (理事會之職權)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召集會員代表大會並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
二、辦理會員公會之入會、出會事項。
三、擬定工作計畫、工作報告。
四、籌集經費,擬具本會預算、決算。
五、選舉常務理事、理事長。
六、考核本會會務人員工作之勤惰及會務工作狀況。
七、輔導所屬會員公會會務之推行。
八、處理有關會員公會權利與義務之重要事項。

第廿六條 (常務理事會之職權)
常務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執行理事會之決議。
二、處理理事會會務。

第廿七條 (理事長之職權)
理事長之職權如下:
一、召開定期會員代表大會。
二、召開理事會議及常務理事會議。
三、執行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之決議。
四、擔任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議及常務理事會議主席。
五、綜理日常會務。
六、對外代表本會。
七、聘免工作人員。

第廿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考核本會會務進行狀況。
二、稽查本會之收支帳及其他有關財物事項。
三、糾舉事項。
四、其他有關監察事項。

第廿九條 (常務監事)
常務監事之職權如下:
一、執行監事會之決議。
二、辦理監事會日常會務。

第卅條 (監事會召集人)
監事會召集人之職權如下:
一、召開監事會及常務監事會。
二、執行常務監事會之決議。
三、擔任監事會召集人。
四、代表監事會監察理事會對決議事項之執行與公務正常運作。

◎第五章 會議

第卅一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分下列會議,由理事長召集之。
一、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其召開日期,由理事會決議定之。
二、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時,經於開會前一日送達通知書者不在此限,並均應報請主管機關派員指導。

第卅二條
會員代表應出席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出席,但每一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委託出席人數不得超過該次大會親自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

第卅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應以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一、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 會員及會員代表之處分。
三、 理事及監事之罷免。
四、 財產之處分。
五、 本會之解散。

第卅四條
本會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理事會、監事會分別由理事長、監事會召集人召集之,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

第卅五條
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均得列席理事會、監事會。理事、監事連續二個會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理事會議、監事會議得採視訊會議方式為之,以視訊參與會 議者,視同親自出席;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事項,不得採行視訊會議。簽到及表決方式配合視訊設備功能辦理。

 

第卅六條
本會常務理事會、常務監事會得視實際需要,最遲不得超過二個月,需召開一次會議,分別由理事長、監事會召集人召集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應親自出席常務理事會、常務監事會。

第卅七條
理事會、監事會、常務理事會及常務監事會均須半數以上之出席方得開會,並以出席半數以上之同意方得決議。

◎第六章 經費

第卅八條 (經費之來源)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員入會費。
二、會員經常費。
三、捐款。
四、補助金。
五、基金及其孳息。

第卅九條 本會經費收入如下:
一、 入會費: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伍萬元。

二、常年會費:按上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各會員公會所屬會員人數計算,人數由理事會審查,每人八百四十元計算全年應收總額,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繳納之。


第四十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四十一條
本會預算及決算報告應由理事會編造,提請會員代表大會議定或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代表大會。

第四十二條
本會財務狀況應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會員代表如對監事會審查通過並由理事會提報之財務報表有疑慮者,得經十分之一以上代表連署提案並經代表大會通過後,得選派代表查核之。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所指定之機關團體。
 

◎第七章 風紀之維持


第四十三條

本會設紀律委員5人,候補委員2人,由理事會就理、監事中遴選之,任期與當屆理事、監事同為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委員組織委員會推舉一人為主任委員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事不能出席時,由其他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遇有出缺時,由候補委員依次遞補,補足原任期為限。

第四十四條

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涉有違反記帳士法或章程之情事者,得由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議之決議,函報主管機關或懲戒委員會查處,以為風紀之維持。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會辦事細則及各委員會組織辦法,由理事會另訂之。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本會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送請主管機關備查,修正時亦同。




95年 5 月 2 日  第1屆第1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95年 7 月20日  第1屆第1次臨時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98年 6 月 9 日  第2屆第1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99年 6 月25日  第2屆第2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101年12月 5 日  第3屆第1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102年12月17日  第3屆第2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103年12月23日  第3屆第3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104年12月24日  第3屆第4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106年12月14日  第4屆第2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111年12月19日  第5屆第3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