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位置: 中華民國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公會全國聯合會首頁 > 最新訊息 > 稅務相關 > (中區國稅局)營利事業如有不合營業常規安排,請儘快按正確資料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更正申報,以免遭查獲補稅處罰。 | 回上一頁 |
中區國稅局將進行營利事業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作業,請自行檢視申報資料及帳簿憑證,倘有短漏報營利事業所得稅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請於本(107)年9月30日前儘速按正確資料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更正申報,並自動補繳應繳納稅額。
中區國稅局指出:
一、為避免營利事業不諳所得稅法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規定,致未依規定報繳稅款,而遭查帳補稅甚或處罰,茲將以往年度查核發現之違章或疏失型態列示如下,提供檢視資料時參考:
(一)有形資產之移轉:關係企業間進銷貨受控交易較可比較未受控交易對象間之售價或成本顯著異常,或利潤留置海外,致交易未符合常規。
(二) 無形資產之使用:我國營利事業研發之技術、專利或商標授權關係企業使用,卻未收取相對合理報酬。
(三) 服務之提供:跨國企業經營型態中常見我國母公司負責研發業務,海外子公司負責生產業務,而由由我國母公司派遣人員至海外子公司從事技術或管理服務支援,帳列薪資費用惟未收取相對合理報酬。
(四)資金之使用:關係企業間之收款期較非關係企業長而未符合交易常規,或預付海外關係企業金額異常及預付期間較非關係企業長而違反常規交易;我國母公司為關係企業從事背書保證而承擔風險,卻未收取合理報酬。
(五)未妥適選擇可比較對象:未妥適進行關係企業功能、風險分析及與非關係企業之可比較程度分析,或經辨識須調整其顯著差異,惟並未就該等差異進行合理之調整,以致選定不適宜之可比較對象。
(六)未採用最適常規交易方法:受控交易參與人所從事之活動高度整合,致無法單獨衡量其交易結果,或各參與人均對受控交易作出有價值及獨特貢獻之情形,惟未採用利潤分割法作為最適常規交易方法。
二、營利事業倘於稽徵機關調查前已主動按正確資料辦理更正申報,並自原繳納期間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依原應繳款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現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