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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部)廢止本部88年4月28日經(88)商字第88209253號函解釋。



經濟部廢止該部88年4月28日經(88)商字第88209253號函解釋一案,詳如說明。

說明:

依該部「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第5條規定:「公司名稱之登記應使用我國文字,並以教育部編訂之國語辭典或辭源、辭海、康熙或其他通用字典中所列有之文字為限。」惟本條所稱之「公司名稱」,係屬公司法第18條所規範之公司名稱,尚不包括同法第3條第2項所稱「分公司」之名稱。爰該部88年4月28日經(88)商字第88209253號函與前揭條文不符,不再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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