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位置: 中華民國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公會全國聯合會首頁 > 最新訊息 > 稅務相關 > (北區國稅局)114年1月1日起,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相關資訊應依規定時限據實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 | 回上一頁 |
(北區國稅局)114年1月1日起,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相關資訊應依規定時限據實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
114年1月1日起,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相關資訊應依規定時限據實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下稱平台)存證。
說明:
一、依據114年1月1日施行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之1及第48條之2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開立電子發票應依規定時限據實傳輸平台存證,並授權財政部公告傳輸時限、開立電子發票及相關必要資訊之範圍,及未依規定時限或未據實存證者得按次處行為罰。
二、電子發票傳輸存證範圍、時限及相關減免罰規定等資訊,可至國稅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熱門焦點/電子發票資訊存證宣導專區〕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