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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部) 廢止本部57年6月20日商字第21949號函解釋。



經濟部廢止該部57年6月20日商字第21949號函解釋一案,詳如說明。

 

說明:

依該部公司登記辦法第5條第1項、第2項規定:「本法所規定之各類登記事項及其應檢附之文件、書表,詳如附表一至附表七。申請人依前項規定所應檢附之文件、書表為影本或外國文件者,必要時主管機關得要求檢附正本或中譯本。」,而依上開規範,外國公司申請分公司經理人變更登記,已明文規定應提出「(改派)分公司經理人授權書」,且未要求該授權書須經驗(公、認)證。該部57年6月20日商字第21949號函內所稱「…須提出經簽證之總公司授權書…」部分,與前揭條文不符,爰不再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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