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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區國稅局)將自108年10月1日起進行107年度營所稅不合營業常規移轉訂價案件查核作業



主旨:為落實移轉訂價查核制度及維護租稅公平,北區國稅局將自本(108)年10月1日起進行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案件查核作業,營利事業自行檢視,有無違反稅法相關規定之情事,並在經人檢舉或該局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向該局所屬之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辦理補報補繳,可免予處罰。

 

說明:

一、依據財政部94年8月2日台財稅字第09404540920號函核定「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案件選案查核要點」辦理。

 

二、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有下到情形之一者,該局將優先列入選查對象:

(一)申報之毛利率、營業淨利率及純益率等低於同業。

(二)全球集團企業總利潤為正數,而國內營利事業卻申報虧損,或申報之利潤與集團內其他企業比較顯著偏低。

(三)與設在免稅或低稅率國家或地區之關係人間業務往來,金額鉅大或交易頻繁。

(四)與享有租稅優惠之關係人間業務柱來,金額鉅大或交易頻繁。

(五)未依規定揭露關係人相互間交易的資料,或未備妥移轉訂價報告或其他文據。

(六)關係人間有形資產之移轉或使用、無形資產之移轉或使用、服務之提供、資金之使用或其他交易,未收取對價或收付之對價不合常規。

(七)依國別報告揭露資訊分析,國內營利事業功能、風險、資產與利潤之配置不相當。

(八)其他以不合常規之安排,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