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位置: 中華民國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公會全國聯合會首頁 > 最新訊息 > 稅務相關 > (南區國稅局)請踴躍以網路方式辦理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含機關或團體)結算申報及上傳附件 | 回上一頁 |
依據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10.04.26南區國稅審一字第1100002980號函
說明:
一、今(110)年辦理109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維持法定申報期限1個月,即截至5月31日為止。
二、為順利完成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作業:
(一)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影響之租稅協助措施:
1、營利事業受疫情影響而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以下簡稱肺炎紓困特別條例)傳染病防治法第53條或其他法律規定,自政府領取之補貼、補助、津貼、獎勵及補償,免納所得稅,該金額應到為取得年度之免稅收入,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自行依法調整減除該筆免稅收入,其分要成本
及相關費用得核實認列,無須個別歸屬或分攤於該免稅收入。
2、109年度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第15點規定,營利事業因受疫情影響,109年度營業收入淨額較前一年度減少達30%者,其適用該要點之純益率標準,得按該純益率標準之80%計算。
3、營利事業依肺炎紓困特別條例第4條規定給付員工防疫隔離假或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所為應變處置指示而得請假期間之薪資費用,得加倍減除。
4、為落實政策目的,依肺炎紓困特別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員工防疫隔離假薪資費用加倍減除及第9條之1規定領取政府補貼免納所得稅之金額,不到為營利事業基本所得額之加計項目。
5、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受疫情影響且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間內,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
(二)申報書修正重點
1、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12萬元以下免徵,超過12萬元者,就其全部課稅所得額課徵20%,但其應納稅額不得超過課稅所得額超過12萬元部分之半數。
2、配合財政部109年3月10日台財稅字第10904530540號令訂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員工防疫隔離假薪資費用加倍減除辦法」規定,於本稅申報書第1頁新增133欄及機關團體申報書第3頁新增39欄、第4頁新增39欄、39a欄「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員工防疫隔離假薪資費用加倍減除金額」,並修訂租稅減免明細表第A31頁及機關團體申報書第14頁「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員工防疫隔離假薪資費用加倍減除申報明細表」。
3、配合財政部109年5月22日台財稅字第10904546810號令規定,增到本稅申報書第3頁資產負債表1710至1722欄「使用權資產J及2282欄「租賃負債」之會計項目。
4、配合財政部108年11月15日台財稅字第10804629000號令規定,營利事業於辦理調整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依規定格式揭露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之受控交易相關資訊,並填寫關係人交易明細表第BZ頁「關係人基本資料及結構圖」。
5、配合財政部109年5月4日台財稅字第10904550440號令規定,為供營利事業自行檢視應否更正107年度未分配盈餘金額,於本稅申報書第11頁未分配盈餘申報書表二「以109年度上半年估計虧損到為107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者於本年度檢視結果」 。
(三)網路申報相關事項
1、適用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之營利事業,領取受疫情影響各項補助,請於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系統/審核申報/政府補助欄項點選其補助性質。
2、營利事業符合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第15點規定者,請於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系統/申報書資料輸入/結(決)算申報書/第1頁損益稅額計算表/營業收入分類表勾選該項目。
3、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完成網路申報後,應於110年6月30日前將相關附件資料及會計師簽證報告書寄交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前述資料亦可於6月29日前,透過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上傳送交,上傳後請務必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查詢,確認相關資料是否上傳成功。
(四)會計師簽證案件送交附件時,應注意是否檢附或上傳會計師簽證報告書,以免影響納稅義務人權益(如未依限提出會計師簽證報告書,視為普通申報案件,將不適用有關盈虧互抵及較高交際費限額之規定)。
(五)南區國稅局網頁已建置「防疫免出門申辦專區」(路徑:南區國稅局首頁/熱門焦點),請多加利用。
https://www.ntbsa.gov.tw/multiplehtml/65cac22f722244e4a1e932d09e1766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