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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區國稅局)個人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課徵基本稅額相關資料供瞭解,以利新制順利施行



一、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8條修正條文、個人有價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查核辦法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認定辦法規定辦理。

二、個人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自110年1月1日起恢復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說明如下:

(一)交易所得課稅範圍: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所發行或私募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但其發行或和募公司,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且交易時該公司設立未滿五年者,免予計入。

(二)交易損益計算:以交易時之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公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或損失額。如已提供或已查得交易時之實際成交價格,但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者,以實際成交價格之20%,計算其所得額;如未提供交易時之實際成交價格者,以交割日前一年內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交割日之前一年內無前開報告者,以交割日公司資產每股淨值)之75%,計算其所得額。

(三)申報提醒:自110年1月1日施行,於111年5月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適用,個人交易未上市櫃股票所得應納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並檢附收、付款紀錄、證券交易稅繳款書、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買賣價格之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

另參見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新聞稿  ←請點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