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位置: 中華民國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公會全國聯合會首頁 > 最新訊息 > 稅務相關 > (北區國稅局)為降低未來修正縮短電子發票傳輸至平台存證時限規定對營業人衝擊  回上一頁
    (北區國稅局)為降低未來修正縮短電子發票傳輸至平台存證時限規定對營業人衝擊



為降低未來修正縮短電子發票傳輸至平台存證時限規定對營業人衝擊,請改善對帳作業流程、建立系統操作標準作業程序及加強員工系統操作教育訓練。

 

說明:

財政部業於110年11月16日預告修正「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之l、第48條之2草案,增訂營業人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電子發票者,負有應依規定時限將其開立統一發票與相關必要資訊及載具識別資訊傳輸平台存證之義務,未依規定時限或未據實傳輸至平台存證者,除通知限期補正外,並得按次處一定金額之行為罰。國稅局將賡續輔導開立電子發票營業人強化資訊系統及設定電子發票資訊自動上傳作業,俾營業人依限將交易資訊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