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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區國稅局)財政部修正「稅籍登記規則」及「稅捐稽歡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部分條文,並自112年1月1日施行


說明:

一、旨揭法令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稅籍登記規則部分條文:營業人專營或兼營以網路平臺、行動裝置應用程式(APP)或其他電子方式銷售貨物或勞務,其稅籍應登記項目新增「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及「會員帳號」,且營業人應於網路銷售網頁及相關交易應用軟體或程式清楚揭露「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

 

(二)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部分條文:專營或兼營以網路平臺、行動裝置應用程式(APP)或其他電子方式供他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負保管及提示會員交易紀錄之協力義務。

 

二、另財政部111年8月8日台財稅字第11104610672號令規定,111年12月31日以前已辦妥稅籍登記,且至112年1月1日有專營或兼營以網路平臺、行動裝置應用程式(APP)或其他電子方式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未依稅籍登記規則第8條第4項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同規則第4條第1項第9款規定之應登記事項者,於112年4月30日以前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6條第1款規定處罰;自112年5月1日起未依前閒規定申請變更登記者,應依法處罰。

 

三、相關修正法令規定,請至財政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址:https://law-out.mof.gov.tw/)「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