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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區國稅局)財政部修正「稅籍登記規則」及「稅捐稽歡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部分條文


為完備稅籍登記資訊並保隙消費者權益,財政部111年8月8日修正發布「稅籍登記規則」及「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部分條文規定。


說明:

 

一、財政部111年8月8日台財稅字第11104610670號令及第11104610671號令修正發布旨揭二法規(下稱新制規定),自112年1月1日起,營業人專營或兼營以網路平臺、行動裝置應用程式或其他電子方式銷售貨物或勞務(下稱從事網路銷售),其稅籍應登記項目新增「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及「會員帳號」,且應於網路銷售網頁等清楚揭露「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營業人以網路平臺、行動裝置應用程式或其他電子方式提供他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下稱平臺營業人)負保存及提示會員交易紀錄之協力義務。另依該部109年1月31日台財稅字第10904512340號令規定,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其當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貨物新臺幣(下同)8萬元;勞務4萬元】,得暫時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於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歡點時,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

 

二、為期新制規定順利推行,並使個人從事網路銷售者瞭解應申請稅籍登記時點,俾依循新制規定辦理,請配合宣導下列事項:

(一)自112年1月1日起營業人申請稅籍設立登記時即有從事網路銷售者,其設立時應依新制規定辦理。

(二)營業人於112年l月1日以後辦妥稅籍設立登記且其後始從事網路銷售,或111年12月31日以前已辦妥稅籍登記且至112年1月1日仍有從事網路銷售,或111年12月31日以前已辦妥稅籍登記而於112年1月1日以後始從事網路銷售,均應於規定期限內申請變更登記,增刊前揭網路銷售應登記事項,並公示稅籍登記資訊。另為利111年12月31日以前已辦妥稅籍登記且至112年1月1日仍有從事網路銷售之營業人有充分時間依循新制規定辦理,財政部已訂自112年1月1日至同年4月30日止(計4個月)為輔導期問,該等營業人於輔導期間內未依規定辦理變更登記增刊網路銷售應登記事項者,免處行為罰。

(三)個人以營利為目的,從事網路銷售者,按上開財政部109年令規定,係於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時始應申請稅籍設立登記,並自112年1月1日起依循新制規定辦理;至該個人當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而暫時免申請稅籍登記,自無新制規定之適用。

(四)平臺營業人自112年1月1日起應就提供網路平臺、行動裝置應用程式或其他電子方式服務收取費用之原始憑證載明憑以計費之鈴要交易紀錄及身分識別資料,並負保存及提示之協力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