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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間在今年4月1日至4月30日及房屋稅繳納期間在今年5月1日至6月1日者

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間在今年4月1日至4月30日及房屋稅繳納期間在今年5月1日至6月1日者,個人、法人及非法人團體之負責人或主辦會計人員,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接受治療、隔離或檢疫,各該稅款繳納期限准予分別展延至6月1日及6月30日,應檢附證明文件與國稅相同。


財政部109年3月9日台財稅字第10904528680號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