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南區國稅局106.09.20南區國稅審四字第1062007569B號函
主旨:營業人受管制發票購買案件所持「統一發票管制通報單」(下稱管制通報單),即日起得以傳真或影本形式交各發售單位據以發售統一發票。
說明:
各代售點於受理該類營業人請購統一發票時,仍應按統一發票發售程序確實查驗:購票證、請購單資料及統一發票章、負責人章等,經核對與電腦檔營業人基本資料相符並收取旨揭管制通報單後,按發售系統顯示狀態辦理發售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