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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國稅局)補習班應依法辦理稅籍報繳營業稅

 

 

法規預告、公告 通報

 

依據106.10.05財北國審四字第1060037863號函

 

主旨:有關未立案補習班及經核准辦理短期補習班業務之公司自107年1月1日起,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

 

說明:

一、財政部於106年7月26日以台財稅字第10600596370號令,廢止該部77年5月10日台財稅第770531950號函及92年1月22日台財稅字第0920450203號令,有關未立案補習班及經核准辦理短期補習班業務之公司收取之補習費收入免徵營業稅規定,並自107年1月1日生效。

 

二、自107年1月1日起,有關經營補習班業務應否辦理稅籍登記及徵免營業稅規定如下:

(一)已立案補習班之教育勞務,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第29條規定,得免辦理稅籍登記及免徵營業稅。

(二)未依法申請核准立案,而以補習班名義擅自招生者,其所收取之補習費收入,核屬銷售勞務範疇,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及課微營業稅。

(三)經核准辦理短期補習班業務之公司,係屬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法人,其收取之補習費收入,核屬銷售勞務範疇,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及課徵營業稅。

 

三、為落實愛心辦稅,避免營業人因未諳法令變更致生徵納雙方爭議,如有前開應辦理稅籍登記情形者,請於107年1月1日起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