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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區國稅局)請踴躍以網路方式辦理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含機關或團體)結算申報及上傳附件


 

依據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9.04.24南區國稅審一字第1090002667號函

 

說明:

 

一、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108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截止日延長至109年6月30日。

 

二、為順利完成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作業,下例事項:

 

(一)稅率:

 

1、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為20%,但課稅所得額超過12萬元未逾50萬元者,稅率為19%。

 

2、107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稅率為5%。

 

(二)申報書修正重點:

 

1、營利事業匯回境外轉投資收益選擇適用「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規定課稅者,經申請核准並於規定期間內匯回之境外轉投資收益,免依所得稅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等相關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及基本稅額,已依來源地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不適用所得稅法及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有關自應納稅額中扣抵之規定,且一經擇定不得變更。上開轉投資收益不計入申報書表第1頁「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第35欄

投資收益及一般股息及紅利之「自行依法調整後金額」。

 

2、依公司法第228條之1規定分配或撥補當年度前3季或前半會計年度之盈餘者,應填寫申報書第3頁「資產負債表」第3450欄「減:自本期盈餘分配或撥補虧損之金額」。

 

3、租稅減免部分:

 

(1)配合108年7月3日增訂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新增租稅減免明細表第A14頁「產業創新條例投資智慧機械或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投資抵減明細表

」。

 

(2)配合108年7月24日增訂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結算申報書第11頁未分配盈餘申報書新增22-1欄「減: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實質投資

減除金額」,並新增租稅減免明細表第A30頁「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明細表」。

 

4、配合財政部108年12月10日台財稅字第10804651540號令規定,第B6頁「跨國企業集團成員揭露資料」新增最終母公司如在中華民國境外,境內垮國企業集團成員之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數未達新臺幣30億元,或全年跨境受控交易總額未達新臺幣15億元,得免送交國別報告。

 

(三)網路申報相關事項:

 

1、營利事業及機關或團體採網路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應檢送之相關附件資料及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應於109年7月31日前將資料寄交所在地國稅局所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前述資料亦可於109年7月30日前,透過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上傳送交,上傳後請務必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查詢,確認相關資料是否上傳成功。

 

2、自109年5月起,結算申報書第9頁「營利事業投資人明細及分配盈餘表」及第C4頁「公司股東(獨資資本主、合夥人)股份(股票、出資額)轉讓通報表」除得另採媒體申報外,獨資、合夥組織以外之結算申報案件並得單獨另採網際網路傳輸申報。

 

3、應送交集團主檔報告或國別報告者,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一年內送交所在地稽徵機關,集團主檔報告及國別報告已全年開放得使用網際網路傳輸送交。

(四)機關團體如有獲配股利或盈餘應計入其所得額,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3款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規定徵、免所得稅。

 

(五)營利事業、機關團體買受人依貨物稅第11條之1(購買節能家電)、第12條之5(報廢或出口中汽機車換購新車)及第12條之6(報廢老舊大型車換購新大型車)規定取得退還減徵之貨物稅,應依規定入帳核實記載,並依法申報。

 

(六)會計師簽證案件送交附件時,應注意是否檢附或上傳會計師簽證報告書,以免影響納稅義務人權益(如未依限提出會計師簽證報告書,視為普通申報案件,將不適用有關盈虧互抵及較高交際費限額之規定)。

 

(七)有關營利事業適用產業創新條例或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之租稅減免項目及申辦該項租稅優惠之相關注意事項,已建置於該局網頁「租稅優息專區」項下(路徑:南區國稅局首頁/主題專區/稅務專區/營利事業所得稅/租稅優惠專區),請多加利用。